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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太原学院招生简章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6-26 11:58:05

2017太原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太原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1242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 全日制
第九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院长:张瑞君
第十条  办学地点:
汾东校区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昌南路18号  邮政编码:030032
府东校区  太原市杏花岭街2号  邮政编码:030001
滨河校区  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学院发展思路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同意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太原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报考我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剂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单科成绩排序的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翻译专业只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参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各专业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入   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本科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www.tyu.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电话: 0351-8378227 0351-8378223
                   传真: 0351-8378226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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